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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二、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可引渡,则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认上述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四、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第九条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第十条
  一、缔约各国对第四条所指罪行和其他行为提出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因任何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刑事问题上全部地或部分地规定或将规定的相互协助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缔约国应遵照其本国法尽快地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就下列各项报告它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甲)犯罪的情况:
  (乙)根据第九条采取的行动;
  (丙)对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
  第十二条
  一、如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缔约国,也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国政府撤销这一保留。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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