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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此外,中国政府还建立了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使低收入居民生活得到保障。2009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35万人。截至2009年底,有2345.6万城镇居民和4760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

  二、宪法、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
  (一)宪法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予以修正。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宪法》载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通信、人身自由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社会保障、文化活动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宪法》对保障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二)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多年来,全国参选率(注2:参加投票人数占选民总数的比例。) 一直都在90%以上。
  2、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党制度。除中国共产党外,共有8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它们作为与执政党合作的参政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包括立法权以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领域的自主管理权。
  (三)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法律;选举或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或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宪法规定行使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7、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8、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四)司法体制
  1、司法机关
  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此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也承担着部分司法职能。
  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是:(1)审判刑事案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直接受理、立案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依法查究、纠正非法捕人、非法搜查、用违法方法进行侦查和取证的行为;(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承担一部分司法职能,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承担间谍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3)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监狱和对犯罪分子的劳动矫治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司法制度和公正司法
  中国一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司法救助制度等,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一律公开宣判。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迅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2)合议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4)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
  (5)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如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外,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5)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司法方面的其他信息
  (1)警察、法官和检察官的人数
  截至2009年,中国公安机关共有190万警察。截至2009年,中国共有法官190216人,检察官约14万人。每10万人中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分别约为14.6人和10.5人。
  (2)刑事犯罪
  2007、2008年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目及其构成参见图表27。
  (3)审前羁押期限
  根据1996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58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第69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24条)。如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126条)。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127条)。因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25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29条)
  中国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期限。
  (4)死刑制度
  中国目前尚未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为实际减少死刑的执行,中国设立死缓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执行期间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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