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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在本公约的解释和运用上,如有任何问题或争端发生,应提交大会解决,或以争端各方同意的其他办法解决。本条规定不得妨碍本组织任何机构解决其行使职权时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或争端。
   第七十条
  任何不能通过第六十九条规定解决的法律问题,应由本组织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规定,向国际法院征询意见。

第十九章 杂项规定

   第七十一条 签字和接受 
  除适用第三章规定外,本公约应予开放,以便签字或接受,任何国家都可以按照下列签字或接受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一、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
  二、签字,并对接受作出保留,随后予以接受;
  三、接受;
  对本公约的接受,须以文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方为有效。
   第七十二条 领土
  一、会员可在任何时间内声明,他们与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全部、若干或某一领土共同加入本公约。
  二、除已由有关会员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代为声明外,本公约不得适用于在国际关系上由该会员负责的领土。
  三、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所作的声明,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其副本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分送所有应邀出席联合国海运会议和已成为会员的其他国家。
  四、在根据托管协定联合国成为其管理当局的情况下,联合国可按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代表其代管的某一、若干或全部领土接受本公约,
   第七十三条 退出
  一、任何会员都可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退出本组织,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本组织其他会员和秘书长。退出通知可以本公约生效十二个月后任何时间内提出,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二个月届满时生效。
  二、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公约对某一领土或若干领土的适用,可在任何时期由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会员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而告终。如果是由联合国管理的托管领土,则此书面通知应由联合国提出。联合国秘书长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和秘书长。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上述通知后十二个月届满时生效。

第二十章 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公约自有21个国家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之日起生效。在这21国之中,须有7国各拥有不少于100万总吨海船。
   第七十五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个国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日期和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应邀出席联合国海运会议的国家,和可能已成为会员的其他国家。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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