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保证两国间的良好通信,促进两国间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建立直达无线电报联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和可能时,可用通信方式协议建立两国间直达无线相片电报联系和电话联系。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各自境内的必要设备维持良好状态,以保证正常通信。
第四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和所属机构在电信联系中应使用中文、法文或英文。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在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通信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或业务中断,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章 电报
第六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间开放下列各类电报:
(一)政务电报;
(二)普通电报和加急普通电报;
(三)普通和加急新闻电报;
(四)书信电报;
(五)公务公电,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
二、办理下列特别业务:
(一)预付回报费电报(RP);
(二)校对电报(TC);
(三)分送电报(TM);
(四)送妥电知电报(PC)。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用通信方式协商同意后,可开放其他各类电报和办理其他特别业务。
第七条 各类电报应用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码书写。政务电报可用各种语文的明语或密语书写。普通电报、新闻电报和书信电报可使用下列各种语文的明语:中文(包括中国方面规定的标准电码本内所载的电码)、法文、朝鲜文、俄文、英文和经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同意使用的其他语文。普通电报内还可以使用经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同意的商用成语电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间经直达电路传递的电报价目订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