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按照毛重计算。但必要时,混合袋的袋身重量不需计算。
二、散寄的过境航空函件的运费,按照净重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运费总数应另增加百分之五。
三、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应由总包的原寄国邮政负担。
航空函件总包的运费对同一航程应该划一。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除按照一般习惯免除责任的以外,缔约双方对挂号函件的遗失以及对保价信函、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应负补偿责任。
二、遗失挂号函件的补偿金,每件为二十五金法郎。
三、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的补偿金,原则上应同所损失的数目相等,但不可以超过以下标准: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十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十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二十五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四十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五十五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七十金法郎
四、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的补偿金,应同所损失的实际数目相等,但不可以超过保价的金法郎数额。
五、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规定的补偿金,应按同类货物的市价折合金法郎计算或按这种货物的普通价格计算。
由于保价信函、普通包裹和保价包裹发生遗失或其内件全部损坏或被窃,除保价费外,寄件人有权收回原付的邮费和资费。
第二十六条
一、本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金,应由对遗失、被窃或损坏负有责任的邮政负担。
但如在运输途中发生遗失、被窃或损坏,不能确定发生在那一国家境内,应由有关邮政平均分担补偿责任。
二、补偿金应尽速付给,至迟自申请查询的次日起六个月内付给。
三、如缔约一方的邮政代造成事故的一方邮政垫付补偿金,应负责任的邮政应从通知付给寄件人补偿金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垫付的补偿金归还原寄邮政。
第七章 结算账目
第二十七条 缔约双方间邮政业务账目的结算,应用等于一百生丁的金法郎为货币单位。它的重量为三十一分之十克,所含纯金成分为0·九00。
第二十八条 邮政业务账单应按季编造,并应相互核对和签认。双方账目抵消后的净差额,按两国间的支付协定进行清算,由付款方按上述金法郎含金量和几内亚法郎含金量的对比,折算成几内亚法郎,经本国银行汇付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