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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吴泾火电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吴泾火电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上海市电力局(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上海电力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上海电力局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银行与上海电力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转货协定”,系指借款人与上海电力局根据本协定3.01节(b)款的规定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货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c)“上海电力局”,系指按照其《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的上海市电力局,它是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d)“章程”,系指由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颁布的《上海电力局章程》;
  (e)“水电部”,系指借款人的水利电力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九千万美元($19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已经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中所列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贷款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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