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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1日)

(一)中方去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波兰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广州重新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波兰人民共和国某一城市增设一个总领事馆。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在临时馆舍或永久馆舍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波方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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