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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九0年度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卫生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九0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七四年二月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第七条,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至一九九0年度卫生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换技术文献和资料
  缔约双方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相互交换下列技术文献和资料:
  (一)各种医学科学的技术文献、杂志、书籍及标准生物制品、菌株、肿瘤组织。
  (二)公共卫生方面发表的比较重要的法令和条例,各种疾病新的诊断、预防和治疗方法的资料,以及通过通讯联系商定的有关其他方面的资料。
  (三)药用植物的分析方法、成份和医疗价值方面的情报和资料。
  (四)互相通报缔约一方所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对方没有可能出席的国际会议资料。
  二、合作研究
  双方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题目,以共同的计划为基础,进行医学科学方面的合作研究,以利于较快地解决某些研究项目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医学实践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上述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题目以及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在缔约双方协调和指导下由两国的有关研究所以及有效的方式商定。
  三、互派代表团、考察组和实习生
  缔约双方在执行本计划期间互派下列代表团、考察组和实习生:
  (一)罗方每年接受中方一至二批由四至五名医务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赴罗考察。考察范围:病毒、内分泌、肿瘤、心血管研究以及石油加工生产的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等,每批为期各二至三周。
  (二)中方每年接受罗方一至二批由四至五名医务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来华考察。考察范围为基层卫生工作、针灸、医疗设备、药用植物和中医,每批为期各二至三周。
  (三)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商定医务工作者的访问,自费派遣医生或科研人员到对方单位进行专业学习、进修或参加专业会议;接受一方将给予必要的支持,使这些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四)派遣方在派出代表团前一个月,派出考察组和实习生前三个月,将成员名单、职业、专业、考察和实习要求通知接受方;接受方根据条件与可能安排派遣方的访问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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