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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常村(潞安)煤炭项目)(中译本)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六百万美元($126,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条款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已发生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一》经借款人与银行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某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应符合本协定的附件5的规定。
  2.03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2.04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5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银行按时交付承诺费。
  2.06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照年利率按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1)“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8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2)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利率表示的成本费用:即在(3)(B)中提到的八十五亿二千零五十万(85.205亿)美元,应按年率百分之十点九三计算。
  (3)“核定借入款”,系指(A)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银行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以及(B)到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止,总数为八十五亿二千零五十万(85.205亿)美元(指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银行的借入款)减去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归还的任何部分。
  (4)“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7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8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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