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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和电信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政府邮政和电信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6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扩大和发展邮电通信方面的相互合作,以促进两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商定本协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参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现行有关规定正常办理邮政和电信业务,并为其进一步扩大和发展而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邮电部门间来往的业务函电和业务用语,使用中文、朝文、法文、英文。

第二章 邮政业务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直接互换的邮件由陆路、海路和航空正常地寄递。但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经航空寄递问题,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二、缔约一方可以利用缔约另一方的各种陆路、海路和航空邮路及时地经转它寄往第三国的露封和固封的邮件。为此,双方应相互提供邮件转递所需的资料。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互封邮件的互换局,指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丹东、哈尔滨、长白、集安、图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方面:平壤、新义州、惠山、满浦、稳城。
  二、缔约双方各自指定的边境互换局轮流派员前往对方互换局交换邮件。担负该项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本国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件。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变更上述互换局,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 缔约双方互寄的保价信函,其最高保价额定为一千金法郎。保价信函的封面上应注明“保价”字样。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互寄的邮政包裹,包括:普通、脆弱和保价包裹。
  二、每件包裹的重量不得超过二十公斤。
  三、包裹的任何一边都不得超过一米五十,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周围合计不得超过三米。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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