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以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述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中国医疗队,其成员为七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和按摩为病人治病,允许中国医疗队采用中西医结合的办法治病。
2.中国医疗队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科方卫生部为训练班选拔人员。为办好训练班,中国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来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应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力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飞机票和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