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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荷兰教育科学部科学合作备忘录

中国科学院和荷兰教育科学部科学合作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8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1日)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钱三强与荷兰教育科学大臣派斯博士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九日就各自管辖的科研机构之间进行科学交流的可能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并达成协议如下:
  本备忘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同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签订的备忘录一起成为中国与荷兰教育和科学交流的内容。
  这些交流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荷兰王国将要签订的文化协定的范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荷兰王国教育科学部和荷兰皇家文理科学院为另一方,将共同组成联合委员会,以便讨论每两年的双方具体交流和研究项目,然后由双方签字单位共同决定。
  以下确定的交流数额数除本备忘录另行规定以外,均为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的交流数。
  本备忘录拟交流的学者和研究人员的类别在附件一内予以说明。
  一、互派学者进行讲学。(见附件一:二)
  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之间的旅费,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和意外疾病医疗等费用。自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交流年度)开始,每一方每年至多派出五名。每年四月一日双方交换互派学者的名单,然后由双方协商选定。若遇紧急事例,双方可以临时协商确定。各方应根据附件二向另一方提供拟派人员的情况。各方应在收到建议后二个月内作出答复。派遣方在启程前三星期将出发日期、航班等通知接待方。
  二、互派研究学者和研究人员进行短期或较长时期的访问、考察和研究工作。(见附件一:三)
  自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交流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交流年度)开始,每年每方派出数额不超过十二人月,分别在接待方管辖的科研单位或接待方同意安排的其它单位从事访问、考察和研究工作。有关费用安排和具体程序参照第一条款。
  三、双方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双方同意在某些共同感兴趣的科学领域内开展共同研究。其目的是在双方管辖的科研机构的某些研究小组中合作开展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研究。
  为了促进以上的科学合作,荷兰教育科学部决定自一九八0年起五年内拨至多一百二十万荷兰盾的研究经费,中国科学院对双方同意共同开展的研究项目的必要经费将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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