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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
 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七年内,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贷款,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七年内未能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具体执行事宜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所需的全部当地费用,由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自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斯里兰卡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二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五条 根据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斯里兰卡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一月十八日在科伦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
    全 权 代 表           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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