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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商品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以及进口、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 慕 华            莱昂内尔·马里奥·达尔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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