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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关于建立工发组织国际工业合作中心的协定

  (b)中心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编制和构成应在作为信托基金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项目文件中随时予以明确规定。信托基金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
  (c)工发组织雇用中心上述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工发组织的信托基金捐款承付。信托基金协议及其所附项目文件的有效期先定为两年;两年后,它们将被随后签订的新信托基金协议及其所附的项目文件所代替。所有这些信托基金协议和项目文件均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2.4 外国顾问和项目人员
  工发组织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挑选和聘请外国顾问和技术合作项目人员到中心工作或从事具体的项目活动。这些顾问和项目人员的费用通常应由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工业组织或有关机构捐给工发组织的信托基金项下提供。这些外国顾问是受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保护的派出专家,工发组织付给他们的工资和报酬应予以免税;技术合作项目人员是受上述公约保护的官员。
  2.5 办公设施和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为中心提供完备的办公设施和用房。办公用房的确切位置及规模已在本协定第2.3(c)款所提及的附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关于信托基金的协议及其所附的项目文件中说明。此办公用房应为符合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3节要求的工发组织的办公用房。
  2.6 法律安排
  根据工发组织章程第21条的规定,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完全适用于该中心。该中心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技术合作项目人员和外国顾问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工发组织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执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项目的人员同样的正式待遇、特权、豁免和便利。
  第3条
  3.1 联络部门
  作为该中心的活动联络部门,工发组织方面是工业合作和筹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对外经济贸易部(经贸部)国际联络司。
  3.2 方案管理
  为了拟定该中心的总方针、工作方案、具体项目和活动,检查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合作的适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工发组织同意,每年至少开一次会,审查上一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价其效益,并制定下一年度新的方案。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行政事务及全权负责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4条
  4.1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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