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90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共同保持两国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安宁,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并为两国边境地区人民的生活和往来提供方便,把中老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的边界,决定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边界线和界碑的维护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边界业经一八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续议界务专条》的一八九五年六月二十日《续议界务专条附章》划定。双方有义务尊重《续议界务专条附章》所划定的两国边界线,并按这条边界线进行管辖;在双方认为当前实际情况与《续议界务专条附章》不符的地段,双方同意必要时可进行重新检查。如有问题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在重新检查前,双方须按现在实际情况进行管辖,任何一方不得人为地改变边界现状。
  二、两国之间所有边界线问题的解决权应属两国中央政府。双方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两国的边界线和界碑做任何变动,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并须予以取消。
  第二条
  一、在等待检查期间,双方不得触动现有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同时,双方将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被人为地移动、损坏或毁灭。已被移动、损坏或倒伏的界碑应暂时维持现状。
  二、对现有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的维护,双方分担责任如下:单号界碑由老方负责,双号界碑由中方负责。如果任何一方的人将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移动、损坏或毁灭,该方将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
  三、任何一方发现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的一方应在有对方指派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予以修理或重建。双方共同做出记录并各自上报。
  如有必要,双方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两国间的边界线和界碑进行检查。检查组的工作程序由双方组长商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