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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成立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同意成立中匈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稳步、顺利发展;
  (二)发展两国间的货物交换;
  (三)监督两国政府间签订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方面有关协定和协议的执行;
  (四)决定必要措施。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方组和匈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委员和秘书。
  (二)委员会双方组主席相互通报关于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三)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一)委员会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各方的首都举行。
  (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组秘书提前两个月商定,并交换例会的有关资料。紧急问题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可补充列入日程。
  (三)委员会每次例会的纪要由双方组主席签署。
  (四)委员会会议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匈文。
  第四条
  (一)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组主席同意,委员会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或临时工作机构。
  (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组秘书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韦莱什·彼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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