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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运输和互相服务的议定书

  四、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对方提供有关向承运方所提赔偿要求或诉追的必要文件单据,并根据缔约对方的要求,对赔偿要求或诉追进行调查,因而支付的费用,由缔约对方负担。
  第七条 服务费率
  缔约双方根据本议定书互相提供的各种服务按照以下费率计算:
  一、飞机在机场起降,包括该次飞行所必须的各项机务、导航、通信、气象服务等(第二条一、二、三、四款;第三条一、二、三款),每次按提供方规定的费率计算,但双方费率的差别不宜过大;
  二、为缔约对方飞机提供的零件、仪表和附件,以及机务维护时修理中耗用的材料,按该国家现行价格计算;
  三、互相提供的燃料和润滑油的差额用实物在指定地点偿还,运费由双方按实际开支,相互偿还,有关接收、装卸、运输和保管对方燃料和润滑油的服务按该国家的现行价格计算;
  四、缔约双方相互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客运为全部客票收入的10%,货运为全部货物运费收入的7.5%;在运输收入应退还旅客或托运人时,退还部分无手续费;
  五、经要求而协助安排的旅客膳宿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六、旅客往返机场和城区间的交通费用,除承运人另有规定外,由旅客自理;
  七、为缔约对方空勤组、工作机构安排的膳宿、办公室、交通费用按实际支出或规定的费率计算;
  八、第四条二项辛款所指服务及其他代支费用按实际支出计算。
  第八条 结算
  缔约双方根据本议定书互相代理业务和提供各项服务的结算,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缔约一方应在每月月底前向缔约对方提出上一月的结算帐单。帐单上应开列以下应收款项:
  --根据缔约对方填售的运输凭证在自己飞机上载运旅客、行李和货物的金额扣除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手续费以后应由缔约对方归还的一切营业收入;
  --为缔约对方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的金额和其他应收金额。
  二、缔约双方所开帐单,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有关支付协定的规定,按非贸易清算的项目,以本国货币为单位;按贸易清算的项目以贸易卢布为单位开列。
  以上帐单应附有一切必要的凭证。
  缔约双方的帐目以轧差的方法进行,债务方应在收到帐单后三十天内,将应付的差额,清付给债权方。
  三、缔约一方如对缔约对方所提出的帐单有意见,应在收到帐单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缔约对方,如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尚未解决,应先照付,待解决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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