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双边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双边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供在也方工作的中
  国医疗队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他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也门民政和行政改革部
  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一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卫生部所属的医院和医疗机构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医疗队员抵也前二个月以中、英文向也方提供如下材料:
  (1)大学毕业证书一式4份
  (2)职称证书一式4份
  (3)个人简历一式4份
  (4)健康证书一式4份
  (5)二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
  3.以上材料须经中国驻也门大使馆、各省地方政府(卫生厅)确认后在也方聘用前二个月递交也方,以便也门卫生部完成聘用手续。
  4.在事先未征得也方卫生部及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中方任何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的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中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
  2.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培训也方医务人员,每六个月向也门卫生部医政司通报一次培训情况。
  3.未经也门卫生部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4.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5.在也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中国医疗队与也方一起参加人道主义抢救工作。
  第三条
  1.经双方协商同意,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2.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3.中国医疗队员必须专心在政府医院从事工作,任何一员在其工作的医院之外进行医疗工作,即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