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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107国道项目)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在不限制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促使河北和河南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规定河北和河南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河北和河南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的二亿四千万等值美元(US$240,000,000)和一亿四千万等值美元(US$140,000,000)分别转贷给河北和河南:
  (i)转贷款期限应为二十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河北和河南应按本协定第2.05节所确定的利率的85%按时交付利息;
  (iii)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河北和河南应按本协定2.04节所确定的费率按时交付承诺费;
  (iv)河北和河南应承担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世行与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及土地征用等),牵涉到项目的A.1(a),A.2(a),B.1(a),C.1(a),C.2,D.1(a),D.2(a),D.3(a),D.4(a)部分和A.1(b),A.2(b),B.1(b),C.1(b),D.1(b),D.2(b),D.3(b),D.4(b)部分,应分别由河北和河南根据有关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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