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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吉林高速公路项目)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贷款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转贷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条件应包括和本贷款同一水平的转贷利率及包括四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外汇风险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承担。
  (b)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或敦促吉林省人民政府提供给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相当于126,000,000的美元,用于支付本项目的部分支出。
  (c)借款人应敦促本项目执行机构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本项目的支出。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和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一致,经借款人和亚行商议后,可随时对此附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终止日是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项目执行机构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实践勤奋而有效的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可接受的条件和条款,尽快向项目执行机构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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