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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
 关于双方机组人员签证及入境手续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4月9日)

(一)中方去照



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向文莱达鲁萨兰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根据一九九三年五月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代表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的签证及入境手续提出建议如下:
  一、双方各自驻对方的大使馆,经本国主管机关批准,凭有关照会,尽快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派驻本国的代表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入境签证。上述人员在抵达对方国家后,应按照驻在国法律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并可申请获得一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居留证件和签证有效期满时,可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执行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提供名单后,如有变化,需提供补充名单一式三份,内容与原名单相同。提供上述名单二月后,除有异议者外,名单上的机组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或执行包机和专机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三、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如雇用第三国籍人员作为机组人员执行协议航班任务,应另列与第二条内容相同的名单一式三份,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对方提供。在征得对方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上述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或身份证)入出对方国境,但应根据对方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四、双方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不能随机出境,须凭有关照会或公函向对方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签证。
  五、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如在对方境内遇紧急事故,接受国应立即为前往处理事故的人员颁发签证。
  六、如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谅解自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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