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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天荒坪水电项目)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了承诺,为此,在不限制或妨碍履行本贷款协定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应使联合公司能履行项目协定的所有义务,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活动,包括提供必要或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联合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阻止或妨碍履行该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根据其与联合公司签订的转贷协议,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联合公司,该有关条款和条件包括(i)联合公司应在不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内偿还转贷贷款,其中宽限期五年,(ii)对尚未提取的转贷贷款本金,联合公司应按本协定第2.04节明确的费率及时向借款人支付承诺费,(iii)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转贷贷款本金,联合公司应根据本协定第2.05节计算的利率及时支付利息,(iv)联合公司应承担借款人货币与世行的货币总库之间的所有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行使其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达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自身不得转让、修正、废除或放弃该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有关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项目方面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联合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该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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