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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34.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5.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36.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交换定期刊物、文艺作品、乐谱、美术复制品等资料。
  37.双方协助两国新闻电影制片厂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38.双方协助两国电影发行机关履行交换影片交流合同。
  39.双方协助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交换社会政治、科技书籍和有关图书馆工作经验的资料。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40.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通讯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通讯社履行相互合作协定。
  41.双方协助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履行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42.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中国外国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43.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朝鲜外国文综合出版社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44.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出版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45.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印刷技术代表团访问十四天。
  46.在本计划期间有关出版部门间的合作出版交流事宜,由两国出版部门另行商定。
  47.双方协助两国出版印刷部门交换有关印刷出版方面成就和经验的资料。

四、卫生、体育



  48.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健部履行商定的卫生合作计划。
  49.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履行商定的体育交流计划。

五、展览及其他活动



  50.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两人组成的美术展览会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51.双方每年为对方国庆节举办电影招待会。

六、一般项目



  52.未列入本计划而文化部门认为有必要交流的代表团(代表)可由双方另行商定派遣。
  53.派出代表团(代表)的一方应在代表团(代表)出发一个月前将代表团(代表)组成、外文水平、逗留期限和访问计划以及出发前三周将代表团(代表)的准确行期和交通工具通知对方。
  54.根据本计划发出的展品、解说词和资料应在展览会开幕两周前运抵接受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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