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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11.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十至五十人组成的艺术团(或杂技团)访问演出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12.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3.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文化艺术部门教育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4.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周代表团互访十天。
  15.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文物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6.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技术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天。
  17.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8.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文学艺术总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19.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作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0.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作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1.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2.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音乐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3.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4.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电影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5.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6.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摄影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7.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杂技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28.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革命博物馆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29.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至五人组成的中国国家档案局档案技术考察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0.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至五人组成的朝鲜国家文献库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1.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中国电影资料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2.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朝鲜电影文献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3.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国家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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