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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

  一、流经两国边界的河流在本条约中称为边界水。
  二、在边界水中进行水文测量、利用边界水和其他涉及边界水制度的活动,双方须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另行协商。
  如一方由于在边界水上建造或拆除堤坝、水闸和其他水电工程,以及用水、改变水流等,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双方应本着平等、相互提供便利和尊重对方利益的精神协商解决。
  三、双方居民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和规章在边界线本国一侧的边界水水域谋生。但禁止在边界水水域使用爆炸物或可能破坏水生动物资源的有毒物、化学物、有毒树根和麻醉品等,以免造成水域污染和水源枯竭。
  第七条 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边境地区生态环境的清洁、无污染。禁止在边界附近地区存放和散布有毒污染物质,以免造成地上、地层和大气污染。
  如果一方由于存放和散布有毒污染物质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双方应共同确定损失程度,并由引起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受损失一方。
  第八条 双方禁止边民越界砍伐、耕种、狩猎、开发土特产或从事出于其他目的的活动,但经双方主管机关批准的除外。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并禁止采用任何方法使野生动物从一方领土迁移到另一方领土。
  第九条 一方如拟在边界附近地区进行航摄和航空物探等活动时,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另一方,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第十条 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两千米的地带内进行军事演习。
  双方禁止向境外射击。一方如果需要在边界附近地区引爆炸药,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在边境地区从事地质勘探和采矿等活动应在离边界线五百米的本国境内进行。
  如果地质勘探和采矿活动在离边界线五百米以内,双方应在互利并不对另一方产生影响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一、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五百米的地带内烧荒。
  二、双方将在森林保护方面制定措施,进行合作,避免在边界附近发生火灾,并防止边界附近地区的森林火灾越过边界。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灭。如一方发现火灾有越过边界的可能时,应将火情及时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发出呼吁,另一方应及时、尽力协助灭火。
  三、如因火灾蔓延至另一方而造成对方的物质损失,双方应确定损失的程度,并由引起火灾的一方负责赔偿。但确能证明火灾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引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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