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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
 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订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对方国家参加本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第二条 双方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视觉艺术和博物馆等领域里进行交流。
  具体有如下几条:
  1.双方互派音乐家代表团(3-4人)进行访问交流。
  2.双方互派艺术家代表团(5人)进行访问交流。
  3.中国派小型艺术团组赴以色列访问演出。
  4.中国摄影家代表团3-4人访以。
  第三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四条 以色列方面愿意派出如下艺术团组访问中国,希望得到中国方面的合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派交响乐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访华演出。
  --派以色列一位名艺术家与中国交响乐团共同演出和教学。
  --派几位年轻音乐家参加一九九四年三月上海国际艺术节。
  --派一民间艺术小组参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广州艺术节。
  第五条 中国木偶艺术团参加一九九四年八月耶路撒冷国际木偶戏剧节,并在以进行访演。
  第六条 以色列音乐作曲家协会愿意和中国音乐家协会进行合作。

二、博物馆和展览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和有关机构方面进行直接的接触,包括专家之间的交流。
  第八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物展。
  第九条 双方互办对方国家的图书展览和风景图片展。
  第十条 中国在以色列举办工艺品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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