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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派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互访,为期一至二周,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鼓励互换教育用品,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建立直接校际联系,互换资料、学术研究计划和出版物,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约方努力创造条件接收中国学生在约旦的大学学习护理专业,约旦大学护理学院部分课程用阿拉伯语教授。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成立一个双边联合委员会,从事教学大纲、学术指南、学术用语的编写、翻译和开发。

三、新闻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广播节目和录相片。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继续互换新闻,鼓励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四、体育与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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