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该缔约国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以下款项免予征税:
  (一)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该缔约国另一方以外取得的任何款项;
  (二)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家、慈善、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取得的奖学金、补助金和生活费;
  (三)其在缔约国另一方为接受实际培训的目的受雇取得的报酬,以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总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三条 财产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拥有并坐落于缔约国另一方的第六条所述的不动产构成的财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所设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构成的财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所使用的固定基地的动产构成的财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构成的财产,或者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构成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其他所有财产,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二十四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奥地利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奥地利缴纳的税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相应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奥地利取得的所得是奥地利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奥地利税收。
  二、在奥地利,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