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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留学人员在开始专业学习之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接受国应为此提供条件。语言学习时间不计算在专业学习时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派出方至迟应在派出前两个月向接待方提供艺术团组的访演计划和宣传材料。
  第二十三条 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三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筹备展览所必需的资料,在开幕前两个月提供必要的英文资料,以供准备展览目录用。
  第二十四条 除本计划提出的项目外,双方还可根据需要与兴趣,建议增加其他项目,待另一方同意后,即可成为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签约的任何一方提出的有关修改本计划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第六章 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计划互派人员或团组的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承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翻译配备及紧急医疗等费用。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零用费。
  第二十六条 派出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其由首都到达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双方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和标准提供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派出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配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其从首都到达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学位、学术和教学水平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相应的住房,并负担暖气、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并按接受国的有关规定提供免费医疗。
  第二十八条 互派教育代表团的费用,按本计划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至接受国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及保险费。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及保证展出所必需的组织、宣传和技术费用,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原物不受损坏。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三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七日在地拉那签字,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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