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以及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方面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特签订本计划。

第一章 教育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在交换教学出版物、教学大纲及其他信息性资料方面建立联系,并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互聘语言文学教师,在接受国有关学校教授语言和文学。具体细节另商。
  第三条 双方每年互换二至三个奖学金名额,用以派遣留学人员从事语言及其他专业的学习和进修。具体细节每年另商。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学者应邀到对方国家讲学,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及交流教学和科研经验。具体人数和时间另行商定。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四人的教育代表团,考察教育现状,交流教育、教学经验,为期一至二周。

第二章 文化 艺术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和艺术家组织间的合作,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作家、作曲家和画家各一名,为期各十四天。
  第七条 双方促进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各种文学作品。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个三人出版代表团,为期十四天。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个艺术展览,可派二名随展人员,逗留期为十四天。
  第九条 一九九一年,中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音乐家小组访阿,为期十四天。
  第十条 一九九二年,阿方派出十二人以内的小型古典乐队访华,为期十四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