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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合作项目和方式根据双方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有关外语教学的教科书。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直接合作。
  第十四条 中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一名叙利亚技术人员,在地震研究方面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叙方一九九二年接待二至三名中国地震研究专家,考察了解叙方地震研究的情况,为期十天。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叙方派出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激光研究人员赴华进行学术访问,中方派出一名固态激光学专家,向叙方提供咨询和进行培训。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文化和艺术

  第十七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有关戏剧、电影和考古方面的杂志、期刊、出版物,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五天。
  第二十一条 叙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接待中方一名舞台艺术专业(舞台动作、练功、和声)教授及一名陪同译员到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任教。费用及住宿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叙利亚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相应院校互换出版物、剧本及视听作品,如无对方官方文种版,可以是英文或法文版。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并演出。中国艺术团参加布斯拉国际艺术节,并在大马士革国际博览会剧场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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