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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

  (四)从1338米高地起,界线离开上述分水岭沿西北走向的山脊经824.4米高地到923米高地,然后向北偏东到广怕坝的1116米高地,再向北转西偏北在大湾塘(老方称望格顶)穿过南润河后沿山脊到标高为718米的旧坝索(老方称旧林登),然后继续沿山脊向西北经967米高地后向西北再转东偏北到781米高地。
  (五)从781米高地起,界线沿中国境内南腊河及注入南腊河的南润河西侧各支流与老挝境内注入湄公河的湄公河东侧各支流之间的分水岭向北经864米高地到1362米高地,然后向西经973米高地到湄公河主航道中心线离南腊河口南岸大约100米处的中老边界西端点。
  (六)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用红线标明在双方代表签署的本条约所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测绘局制印的比例尺为一比十万的地图上。
  第二条
  一、双方决定成立由同等代表组成的实地联合勘界委员会,简称“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将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绘制两国边界条约详细附图。
  二、由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起草的两国边界议定书和绘制的边界条约详细附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条约的附件,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绘制的边界条约详细附图即取代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本条约生效后,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立即举行会谈,执行上述任务。一旦完成本条约规定的任务,中老边界联合委员会即告取消。
  第三条 在中老边界议定书和边界条约详细附图生效后,双方应签订两国边界制度条约,以代替一九八九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在边界制度条约生效前,双方根据一九八九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对边界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生效前的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文件及其附图,除本条约第三条载明的一九八九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外,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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