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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1.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至多十七名(指在对方国家总数),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双方根据各自需要,聘请对方教师到本国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考察访问。有关代表团访问的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4.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为学者访问对方国家并从事研究提供方便,访问期限由双方另定。
  5.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两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6.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像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三、社会科学
  1.双方相应的机构每年在社会科学领域互换四个人月的学者(翻译纳入人月数)。
  2.可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组织学术讨论会,参加讨论的学者视情况纳入双方互换学者的人月数。
  四、图书和出版
  1.双方各派五人以内出版发行代表团互访,为期两周,以讨论出版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对方经济、政治、文学、文化和宗教方面译著的可能性。
  2.双方鼓励合作编印汉语一印地语和印地语-汉语词典以及会话指南。
  3.印方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五人以内。
  4.中方一九九二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五人以内。
  5.双方鼓励并促使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商业图书展览。
  6.双方互相推荐优秀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
  7.加尔各答的印度国家图书馆与中国的图书馆或其他机构交换双方感兴趣的读物。
  8.加尔各答的印度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图书馆进行人员互访,主要就图书保管工作开展交流。
  9.双方鼓励派精通对方国家文学的学者代表团互访,并由他们以本国语言翻译对方富有新意的文学作品。
  五、新闻媒介
  1.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2.双方互办电影回顾展,具体事宜由双方另商。
  3.印方在华举办电影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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