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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
 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2月21日 生效日期1997年
 2月21日 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6年9月2日在里加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特制定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双方相信,该计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扩大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一条 双方致力于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果。
  第二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性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它文化艺术活动并相互为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民间艺术、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等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艺术展览,各展为期2周,随展人员2人。
  其中,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绘画展;
  1999年派出中国工艺品展;
  拉方将于1997年派出绘画展;
  1999年派出艺术展。
  第五条 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京剧团访问拉脱维亚;
  拉方将于1998年派出拉脱维亚国家歌剧院芭蕾舞团访问中国。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史论专家讲学,为期一周。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物修复专家,以交流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经验,为期一周。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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