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目协定已由中农信公司核定并签署,且协定条款对中农信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及
(b)借款人与中农信公司已经核定并正式签署转贷协议,且协议条款对借款人和中农信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第2.08节的规定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197688(TRT),248423(RCA),
64145(WUI) 或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拉塞尔.奇塔姆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贷款资金可用于支付中农信公司在子贷款下所作的全部支出。
2.尽管有以上第1段中的规定,但在如下情况下不得提款:
(a)未按照本项目协定附件1所提的程序、条款及条件提供的子贷款;
(b)除了1996年1月1日始至本协定签字日止发生的费用,最多可提取5,000,000等值美元以外,本协定签字之日前发生的费用;
3.银行按照其通知借款人的有关条件和条款,可以要求采取费用报表的形式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中农信公司在子贷款下所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