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饲料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6月7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描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农信公司)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执行本项目,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中农信公司获得本协定下提供的贷款资金;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本协定附件6中对该《通则》所作的修订部分,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定义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词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下列词义:
(a)“CADTIC”系指中农信公司,该公司按照借款人的法律以及
(i)借款人的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10000747-X(1-1)号营业执照;和(ii)中农信公司章程成立并开展工作;
(b)“CADTIC章程”系指中农信公司的章程,该章程于1993年10月27日通过国家工商局批准,并可能随时修改;
(c)CAU系指中国农业大学,该校在借款人农业部的领导下成立、并开展工作;
(d)“自由限额子贷款”系指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协定》附件1中的第D.4(b)款的规定合格的自由限额子贷款;
(e)“投资企业”系指中农信公司准备或已经给予子贷款的一家企业;
(f)“投资项目”系指通过投资企业利用子贷款资金执行的某一特定的开发项目;
(g)“NFIO”系指借款人农业部内的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
(h)“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中农信公司于本协定签订日同一天签订的、并可能随时修改的协定,该协定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i)“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k)“子贷款”系指中农信公司为某一特定投资项目、已经贷给或准备贷给某投资企业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