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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文化科学合作执行计划

  第二十二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三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四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继续进行新闻交流,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七、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七条 双方努力实施1995年10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约旦哈希姆王国青年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1996年至1998年体育合作协议。

八、总则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它合作项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本计划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一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它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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