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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蒙达成设立蒙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协议备案报告

关于报告中蒙达成设立蒙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
 二连浩特办公室协议备案
 (签订日期1996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31日)


国务院:
  我与蒙古国政府关于设立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事已达成协议。现将协议中文、蒙文文本(影印件)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如文。

附件:     中蒙达成设立蒙驻呼和浩特总领馆常驻

             二连浩特办公室协议备案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蒙古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蒙古国驻华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第216/96号照会,内容如下: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蒙古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设立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蒙古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连浩特市设立作为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之一部分的常驻二连浩特办公室。该办公室可在蒙中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设,其管辖范围为二连浩特市。
  二、该办公室成员不超过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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