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
贷款协定(普通业务)(沈阳-本溪公路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录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的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取消第4.05款中的“遵照第5.02款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高速公路管理局”指辽宁省交通厅内负责所有高速公路运营和养护的部门;
(b)“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c)“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的省政府所属省交通厅或其继承者;
(d)“项目设施”系指辽宁省内沈阳至本溪直到南芬拟建的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其中包括本项目提供的其它辅助设施;
(e)“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省政府按照本贷款协议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借款人分担贷款汇率风险的制度。
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业务指南》中对此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各种币种的、总额相当于伍仟万美元($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3/4%(0.75%)的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后满60天开始,按下列方式分段对贷款金额(减去不断提取的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对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对22,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对42,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金额的贷款,则本款(a)所述的贷款的第一部分金额应按取消之前取消部分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做相应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