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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印度尼西尼亚共和国海运部航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运部航运协议


  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航运合作关系,发展亚非国家航运事业,反对帝国主义在国际航运上的垄断,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精神,本着平等互利、互相支援、加强经济联系、促进航运合作的共同愿望,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开辟班轮航线,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班轮航线
  缔约双方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之间开辟班轮航线(以下简称本航线),根据对等的原则,双方各投入数量相等的商船,进行客货运输。
  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上述航线可以扩展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港口。
 第二条 公司和船舶
  在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航线上营运的船舶,仅限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双方航运公司)自有的或由其经营的商船。
  上述船舶如果不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投入本航线营运前,应经双方同意。
 第三条 货载安排
  在本航线上运输的两国进出口货物,应该根据对等原则分配双方班轮载运。如果缔约一方运力不足,应该尽量给予另一方船舶载运。
 第四条 经营原则
  船舶营运的财务成果和运输责任,分别由双方航运公司各自负责。
 第五条 代理关系
  为了顺利地组织货源,双方委托中国租船公司和印度尼西亚航运局为双方航运公司的货源工作代理人,并委托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为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船舶在印度尼西亚港口的代理人。
  各项代理条件和服务报酬,由双方航运公司同各有关代理人另行在代理合同中议定。
  客运代理人将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共同商定。
 第六条 靠泊港口
  双方同意本航线在中国的靠港为:天津、上海和黄埔。本航线在印度尼西亚靠港为:雅加达、棉兰和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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