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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六)保密的要求和理由;以及
  (七)适当执行请求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如果被请求方认为请求书中包括的内容尚不足以处理该请求,则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四、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请求机关签署或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请求也可以电传、传真或其他同等的形式提出,但请求方应随后迅速以经签署或盖章的请求原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执行协助的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其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如果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请求,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立即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并说明不能执行的理由。

第七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资料

  一、被请求方应对司法协助请求及其辅助文件以及提供协助的事实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将此情况书面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随即决定是否仍应执行该请求。
  二、被请求方可要求请求方按照其指定的条件,对依本条约获得的资料或证据予以保密。请求方应遵守这些条件;如请求方不能接受这些条件,则应通知被请求方,由被请求方决定是否仍执行该协助请求。
  三、未经被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将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或证据用于或转让到请求所述以外的刑事诉讼之中。但在指控变更的情况下,只要所指控的犯罪属于根据本条约可就此提供相互协助的犯罪,则仍可使用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送达文书

  一、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送达为此目的而转来的文书。
  二、被请求方应在执行送达后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方法的说明,并应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盖章。如果不能执行送达,则应通知请求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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