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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1、对法人利润,包括对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没有代理机构的外国人从事运输服务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2、对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农业活动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及不动产和动产所得征收的税收。
  (以下简称“斯洛文尼亚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斯洛文尼亚;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斯洛文尼亚”一语是指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其国内法,可以行使其主权和管辖权的毗连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领海的海域、海底和领土;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斯洛文尼亚方面是指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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