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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一、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三、然而,如果该项退休金或其它类似报酬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支付的,该项退休金或其它类似报酬也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有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2.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应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博物馆或其它文化机构的邀请或按照官方文化交流计划,仅为在上述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在该缔约国一方停留不超过二年,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活动取得的报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情况下,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在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发生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不应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的学生或企业学徒取得的未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受雇报酬,在其接受上述教育或培养期间,应与其所停留缔约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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