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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印度尼西尼亚共和国海运部航运协议

  经双方同意,今后可视需要增加或减少靠港数量。
 第七条 船期表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应该按时共同制定为期三个月的船期表,于每季度开始前三十天公布。
  双方议定,在合作初期,每月个派一艘船舶靠港受载。
  为适应货运量增减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及时地对运力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中转货物
  如果货物目的港未包括在第六条所述港口之内,双方同意由第二条所述航运公司相互负责办理转运业务,并以全程运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办理转运业务的包干费用——包括第二程运费及各项费用。办理转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的责任自该项转运货物卸离第一程船舶时起,即行开始。
  从第六条所述港口以外的缔约一方其他港口运往第六条所述该方港口的沿海运输,不包括在本条转运业务范围内。
 第九条 运输文件
  双方航运公司在本航线上营运的班轮,各自使用本公司的提单、客票和其他运输文件。
  双方并同意今后将在各自的提单中列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对此,双方将指派专人进行研究。
 第十条 费率表
  本航线的客货运输费率表,应该由双方航运公司共同制订。如果有需要,可以在双方航运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对费率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
  双方班轮在对方港口的收入和支出,应该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办理结算。
  上述支出和收入的帐目,至迟应在该船舶离港后三个月以内结清。
  缔约双方同意支付同样项目的捐税和港口使费,这些捐税和港口使费的项目,将由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双方执行机构共同协商制订。
 第十二条 装卸定额
  为保证本航线班轮正常营运,加速船舶周转,特对两国港口装卸定额规定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靠港装卸杂货,以每船四个仓口为准(不足或者超过四个仓口按比例计算),每昼夜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及法定假日除进行装卸作业者外,不作为工作日计算)装卸定额不得少于五百公吨;装卸散装货,其相应装卸定额不得少于六百公吨。
  为贯彻执行本协议和与此有关的其他协议,中国方面指定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印度尼西亚方面指定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为本协议的执行机构。双方执行机构将根据需要指派代表,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各项问题。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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