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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1995年11月17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古信13—9505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月息12.06‰,用途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自1995年11月17日至1996年5月23日,担保人福州锅炉厂(以下简称锅炉厂)承担连带责任,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等条款。锅炉厂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同日,鼓楼工行将200万元借款汇入机械公司账户,机械公司又以还贷款为由偿还鼓楼工行。此后,机械公司分文未还。鼓楼工行于1996年9月、1997年3月、1997年8月、1998年2月向机械公司催款,1996年10月、1997年3月、1997年8月、1998年3月向锅炉厂发函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锅炉厂在催收通知单上盖章。
  1995年11月23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古信13—9506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670万元,用途购买钢材等原材料,借款期限自1995年11月23日至1996年4月23日,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同日,鼓楼工行将1670万元汇入机械总公司。1997年4月8日机械公司还款950万元。1998年2月鼓楼工行向机械公司催款,机械总公司在回单上加盖公章。
  1996年12月31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96年工抵字第1301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12月3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月息8.4‰。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借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四利息等。同日,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4月4日鼓楼工行将950万元借款汇入机械公司账户。至今机械公司尚欠本金950万元及其利息。
  另查明:1.1994年4月26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古工信抵9409#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671.83万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4月26日至1996年4月26日,机械公司以房屋作抵押〔经兴闽资(94)评字第1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抵押物现值2469.19万元,其中房屋10525588元、土地14166377元。1994年4月14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以此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相同即自1994年4月26日至1996年4月26日。如抵押权人同意借款展期,抵押期限顺延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加息日止。该合同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还约定本合同第四条 所定之贷款利率以实际发放时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为准。同年4月、5月,鼓楼工行、机械公司、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签订房屋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榕房押字第9400186号、9400189号、9400122号),约定:机械公司自愿将坐落于本市台江区苍霞路46号混合构楼房1座、建筑面积984.7㎡的仓库(所有权证:榕房Q字第02685号)、坐落于台江区国货路金屏楼N1楼一层、面积105.2㎡店面(产权证:榕台Q字第00067号),坐落于鼓楼区六一路78号围墙内钢筋构楼房一座面积5997.5㎡办公楼及商业网点(产权证:榕房Q字第05027号)抵押给鼓楼工行,贷款24.08万元、67.75万元、1580万元,共计1671.83万元,抵押贷款期限自1994年4月26日至1996年4月26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6年9月25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函机械公司,同意将机械大厦、苍霞仓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抵押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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