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宾阳县大桥糖厂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等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上诉审代理词
  委托代理人:姚德,南宁糖网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大桥糖厂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南宁市佳境糖业贸易部和原审第三人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和代理审判员王涛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玲(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与南宁市佳境糖业贸易部(以下简称佳境贸易部)和广西宾阳县大桥糖厂(以下简称大桥糖厂)签订一分桂农银保证借合第9611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营业部借给佳境贸易部人民币2500万元,用于收储食糖,借款期限从同年12月27日至1997年8月27日共243天;贷款利率按月息8.4‰上浮10%计,每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农行营业部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计算;大桥糖厂为佳境贸易部的借款及其利息和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本合同的保证责任,不受借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方是否转移贷款用途、是否破产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营业部于同年12月27日将2500万元借款转入佳境贸易部账户。同年12月30日,佳境贸易部分别将700万元和300万元转入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中轻市场)账户。中轻市场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直接用于归还农行营业部与其于1995年9月29日签订的1995年桂字第95098号借款合同所借的700万元款项,和同年10月6日签订的1995年桂字第95098号借款合同所借的300万元款项。
  1997年1月2日,佳境贸易部将96116号借款合同的1000万元借款本金偿还农行营业部。同年1月13日,佳境贸易部又将500万元借款本金偿还农行营业部。同年7月19日,佳境贸易部因不能如期偿还9611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000万元借款,遂向农行营业部提出延期归还贷款申请。同年8月27日,农行营业部与佳境贸易部和大桥糖厂又签订一份桂农银保延协字96116号保证担保贷款延期协议书。约定:农行营业部与佳境贸易部和大桥糖厂于1996年12月27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1000万元贷款,将于1997年8月27日到期,因佳境贸易部1000万元贷款不能如期偿还,而向农行营业部提出该项贷款的延期请求,农行营业部同意其对1000万元贷款给予延期;延期贷款期限从1997年8月27日至1998年4月27日共243天;延期贷款利率按月息8.4‰上浮10%计;大桥糖厂确认对本协议所保证担保的贷款及其利息和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本协议与1996年12月27日三方所签订的9611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等内容。上述延期贷款协议期限届满后,佳境贸易部未能按约定向农行营业部归还1000万元延期贷款本金,仅向农行营业部支付至1998年6月20日的利息,大桥糖厂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农行营业部遂于1998年10月2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佳境贸易部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承担自199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大桥糖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以中轻市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