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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与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在施工期间,温州工程处拖欠当地120多户村民工资、材料款、副食品款共计636339.14元。1997年7月,120多户村民为追索劳动报酬,以偏关县老营镇大河湾村民的名义向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州工程处给付所欠款项。偏关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将温州工程处在02#洞段工地和库房的全部设备财产查封扣押(原告称扣押物价值3623951.68元)1997年12月9日偏关县人民法院判决温州工程处给付上述款项。1998年4月22日山西省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偏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998年5月10日,偏关县人民法院将所扣押的温州工程处的设备财产以70万元拍卖。1998年4月,温州工程处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引黄工程局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人工、机械补差费计508639.9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温州工程处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增加为17405803.9元。
  另查明:温州工程处成立于1960年,为国有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是温州市水利电力局,具有水利电力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大(2)型水利电力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1993年5月25日,周时选被温州工程处聘为业务主办,其与温州工程处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为同年5月31日至1999年5月30日止,共6年;聘用期内,由周时选自行外出联系工程项目,待取得工程项目后,如周时选愿意担任项目经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温州工程处承包责任书规定享受。如不愿意担任,只要在工程中参与管理,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项目经理同等对待。但在联系工程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待工程落实后由工地财务支出,温州工程处只作适当补贴。1993年9月开始,周时选以温州工程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引黄工程中支(总)02#(大河湾)隧洞工程进行投标。1994年2月25日,周时选与温州工程处签订项目经理责任书,该责任书内容是:为了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大河湾隧洞段工程需要,经温州工程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组织一支强有力的工程施工队伍,由业务主办周时选任工地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对所管理的工程,在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成本及按时上缴管理费等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有选聘人员的权利,有对违纪职工或不称职职工停聘的权利。1992年7月23日发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1993年2月18日,山西省政府发布和实施的《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也作了上述内容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监理公司引黄项目偏关组于1996年9月26日出具的对承包商状况的综合报告称:温州工程处承包的项目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尚属中等,甚至比某些铁道队伍要好,但存在的问题是十分严重和不难预见的,如资金问题、队伍稳定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工程能否正常进行下去等。监理公司建议这种队伍无法整顿,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1993年9月,温州工程处两次向引黄指挥部投标。同年10月,引黄指挥部以晋引总字(1993)54号文,作出“关于支(总)02号标(大河湾)的评审意见”称:经总部招标委员会研究,该项工程由温州工程处承担建设。温州工程处针对总部评标组对其投标书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新编制的投标书报价较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尚存几点问题,总部评标组已要求温州工程处进行修改,修改后可办理有关手续,本标段工程的最终中标金额为26747321元。同年11月26日,引黄指挥部与温州工程处签订了引黄工程施工协议。之后,温州工程处于1994年4月进入施工现场,自筹资金50万元对现场进行了“三通一平”。直到1994年10月正式签订引黄工程协议条款,长达一年,引黄工程局没有对周时选的温州工程处资质提出异议,期间,引黄指挥部派员对温州工程处进行了考察。温州工程处在第一份投标书中对工程量报价为:30570323元,编制的依据是水利部、能源部有关文件。其中输水隧洞石方单价按国家规定报价为91.27元/立方米,施工支洞石方报价为83.51元/立方米。因引黄指挥部总部评标组对投标书工程量报价30570323元,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按此总造价减少400万元,温州工程处遂在第二份投标书中将工程量报价压低为本案合同金额26747321元。两份标书相差3823002元,该差额没有从混凝土、钢筋、沙浆锚杆、回填灌浆等项上反映出来,而是相应将输水隧洞和施工支洞石方单份调低为68.20元和52.51元。1997年3月13日,温州工程处向引黄工程局偏关分部提出,因提前退场,降价损失不应由其全部承担,要求按91.27元单价计算所完成的石方开挖量。同年4月14日,偏关分部以晋引偏字(1997)50号文,向引黄工程局提出“关于温州工程处要求增补石方开挖单价的请示”,称:温州工程处陈述在投标签订合同时对石方开挖单价进行了压价,现要求对所完石方开挖量增补投标时所压金额。由于我部未参加招评标工作,具体情况不清楚,故将该处报告转报。截止1996年底,温州工程处共完成石方开挖主洞为70221.41立方米、施工支洞4692.03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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