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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泰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案代理词(一)

宁波保税区泰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集团)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案代理词(一)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贵院提审审理的宁波保税区泰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诉人)与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申诉人)、宁波外运华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单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最高人民法院合议本案时参考。
  原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要求申诉人与本案另一申诉人华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被申诉人经济损失514724.60美元,这一判决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混淆了不同主体所各自对应的法律关系,是不能令人接受的,理由如下:
  华海公司业务经办人刘胜年收取提单的行为是代表华海公司所为,与申诉人无关。
  在华海公司经办人刘胜年写给被申诉人的收条上,虽写有“宁波外运”字样,但这并不能表明是依申诉人的授权而为。实际上申诉人从未给华海公司这样的授权,刘胜年无权代表申诉人收取提单。华海公司是申诉人集团公司中若干独立法人之一,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虽然华海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但在法律上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而本案中的代理报关业务是由华海公司职工所承揽,申诉人不介入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活动。
  华海公司使用申诉人的报关章报关,申诉人只承担与报关有关的责任,而提单如何流转与申诉人无关。
  由于申诉人下属的独立法人华海公司尚无报关权,申诉人向其出借报关章,但仅限于报关业务本身,申诉人只对华海公司违反海关相关法规的行为负责。至于华海公司从何处取得提单报关后又将提单交给谁,与报关章的使用无关,申诉人不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
  综上所述,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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