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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等与西安国力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转让、侵权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1997年3月12日,房管所、四公司与华联经贸部签订《西安解放路155号招商大楼960平方米商用房买卖协议》,约定:房管所、四公司同意将西安招商大楼960平方米商用房产权售卖给华联经贸部;房管所、四公司认可华联经贸部新购买的960平方米商用房具有产权性质;售卖价为每平方米4150元,总计为3984000元。华联经贸部对960平方米商用房产权实行自行接收的方式,自行接收过程中华联经贸部不得多占用非960平方米商用房面积。此后,华联经贸部支付转让价款285万元。华联经贸部所购买的960平方米商用房一、二楼的位置及面积与国力公司所购买的960平方米商用房一、二楼的位置及面积一致。同年3月14日,华联经贸部公告:其所购买的一楼北厅、二楼北半厅所有权人为华联经贸部,各租赁户应由其管理。嗣后,国力公司与华联经贸部发生纠纷。同年12月8日,国力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华联经贸部立即腾交960平方米营业场所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年10月26日,国力公司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房管所、四公司为本案被告,称:房管所、四公司与国力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后,又与华联经贸部签订转让协议,以致960平方米商用房“一女二嫁”。华联经贸部强行占用国力公司经营所有的960平方米营业场所,从而酿成纠纷。故请求判决:确认国力公司与房管所、四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有效;确认三被告签订的《西安解放路155号招商大楼960平方米商用房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房管所、四公司立即按转让合同给国力公司交付房地产,并承担违约责任;判令华联经贸部停止侵权行为,撤出所占用的房产;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力公司的经营损失。房管所、四公司反诉称:国力公司只支付了500万元房款,其余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房管所、四公司交付了房产后,国力公司仍未支付2000万元的房产转让价款。四公司未经房管所同意,擅自与国力公司签订转让960平方米房产协议,并在房管所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国力公司名下。故请求判令国力公司向房管所、四公司支付2000万元房产转让款;判令四公司与国力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判令国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华联经贸部辩称:其与房管所、四公司签订协议后,已支付购房款,并依约进行了使用,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应驳回国力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房管所、四公司与国力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四公司与国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后,房管所、四公司多次以双方名义,致函国力公司及有关单位,表示原属其双方共同所有的招商大楼7088.04平方米房产权,自愿、合法、有偿转让给国力公司,且在另案诉讼时亦有上述内容。据此证实,四公司有偿转让960平方米房产是房管所、四公司的共同行为,《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房管所、四公司向国力公司移交了所转让的960平方米房屋之内除一楼正在诉讼中的宏凯商场253平方米之外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力公司一周内应支付房屋转让价款2000万元,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但国力公司一直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行为。按照《房地产转让合同》第七条、《移交书》第二条的约定,房管所、四公司应在《移交书》签订后一周内,向国力公司移交地下室、五楼四间办公室、六楼楼梯间,但至今未移交,亦系违约行为。房管所、四公司未经国力公司同意,擅自将原《补充协议》已转让国力公司且国力公司已取得合法产权手续的房产再行转让给华联经贸部,显系侵权、违约行为。华联经贸部明知国力公司已先行购买,仍与房管所、四公司签订招商大楼960平方米商用房买卖协议,且在国力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占用了楼房,亦属侵权行为。故房管所、四公司与华联经贸部签订的招商大楼960平方米商用房买卖协议中涉及国力公司一、二楼房产部分内容无效。本案国力公司与房管所、四公司均有违约行为,双方诉请违约责任以互不追究为宜。国力公司诉请赔偿其经营损失,但所举证据不足以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其经营损失是由于三被告的原因而造成的,故对其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关于房管所、四公司与华联经贸部有偿转让招商大楼960平方米商用房,涉及国力公司一、二楼房产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因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据此判决:一、房管所、四公司与国力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四公司与国力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二、房管所、四公司与华联经贸部签订的《西安解放路155号招商大楼960平方米商用房买卖协议》中涉及国力公司所购买的招商大楼一、二楼房产部分合同内容无效;三、判决生效后10日内,国力公司向房管所、四公司支付所购买的西安市解放路155号招商大楼7088.04平方米房产转让价款24060964元。房管所、四公司向国力公司移交招商大楼地下室、五楼508、510、511、514四间办公室及六楼楼梯间;四、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华联经贸部向国力公司腾交招商大楼一楼中部253平方米及二楼北厅611.20平方米房产;五、驳回国力公司与房管所、四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36元,由国力公司负担50000元,房管所、四公司各负担25000元,华联经贸部负担10136元;反诉费305700元,由国力公司负担152850元,房管所、四公司各负担76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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